推荐单位:昌平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0年5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保洁员。2014年3月,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她得知入职后单位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8年4月才开始缴费,造成她无法享受待遇。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会法援律师帮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2000年6月至2008年3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共计9930.8元。
处理结果:
杨某诉求获得法院支持,获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共计9930.8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特殊性是杨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知道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2009年6月《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使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应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具体计算方法是: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7条规定,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养老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
由此来看,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费的,无法补缴,只能通过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补偿。而对于这种赔偿数额,缴费基数是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劳动者相应年度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