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法缴纳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全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如职工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申请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向当地部门索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以备我局查验。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