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业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均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规定;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非直接抚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但非被投靠人的父或母一方系国(境)外身份的,应提供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非被投靠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父母婚姻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及《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婚未育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5)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表格下载
《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点击下载)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1. 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16周岁以上申请人和随迁人入户须本人办理,一并申请居民身份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入户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