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确认身份及办理方式
在网上申报前,申请人及呈报单位根据以下说明判断本人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根据《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达到人才引进条件的,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身份,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为准。
单位经办人(用人单位)提交
申请人填报信息后经用人单位提交(建议用人单位选择此方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报”--“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 “在职人才引进”,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本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用人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在系统提交。
单位经办人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在职人才引进”,系统将显示本单位拟引进人员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二、预审公示后打印表格
信息预审公示
1、对系统申报信息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www.szhrss.gov.cn)。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
呈报单位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2、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点击选择人员姓名,根据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三、单位经办人审核无误后系统提交
用人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的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在户籍地是否有工作档案及调出单位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测评并提交”。
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如申报调干、调工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商调档案并由受托的代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呈报申报材料;如申报招工,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由本单位系统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或选择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代理机构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
备注:如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系统提交委托的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将其申报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如在我市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子女数”栏,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和本人重组家庭的继子女(含合法收养)。
3、如 “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行编辑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及“档案保管权调出审批(主管)单位”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6、呈报单位及拟引进人员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呈报单位承担。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调干及调工还需审核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准确,分值核算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分值核算后未达到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写不准确的,当场告知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呈报单位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更正信息后分值不足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更正信息后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最高年龄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的,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提交书面材料
预审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
呈报单位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办理调干及调工: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人事档案)。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用人单位,须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商调人事档案,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招工:如系统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如系统未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用人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调干为公示通过后120日内,招调工为公示通过后9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打印调令/接收函
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招、调通知”,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
七、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本人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已孕、已育的人员提供)等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背面附有《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性质人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材料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详见《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制)。
4、拟引进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