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看明白了吗?不考虑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特殊情形,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请按上述法条自行另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在修订过程中,如有新消息将及时告诉您!
深圳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用人单位违反计生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其工资如何支付?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