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6〕59号 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性迁户和居住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实施说明 | 备注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及 技术技能水平 | 1.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2.专项职业能力一级(紧缺类)。 | 100分 | 1. 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2. 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另加30分。 3.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积分。 4. 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必须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 以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分的,需在取得证书(在我市参加考试取得的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证书以通过综合水平测试时间为准)后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方可积分。 6. 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7. “以上”包括本数。
| 1. 全日制本科学历指普通高等本科学历。全日制大专学历指: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3. 技能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技能职业资格(紧缺类)见附件1《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 4.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专项职业能力(紧缺类)见附件1《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 5.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附件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
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技师(紧缺类); 3.专项职业能力二级(紧缺类)。 | 90分 | ||||
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紧缺类)。 | 80分 | ||||
1.全日制大专学历; 2.高级技能(紧缺类); 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紧缺类)。 | 70分 | ||||
非全日制的大专学历。 | 60分 | ||||
1. 中级技能(紧缺类); 2. 专项职业能力四级(紧缺类)。 | 40分 | ||||
个人素质 | 技能竞赛 | 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 省级一等奖50分; 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类一等奖40分; 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类二等奖、市级二类一等奖30分; 市级一类三等奖、市级二类二等奖20分; 市级二类三等奖10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近五年指2013年-2017年。 | 2016年之前取得的奖项等次中的市级相当于现市级一类,区级相当于现市级二类。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积。 | 1.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3. 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 ||||
纳税情况(最近3个年度内在我市累计缴纳) | 个人所得税,仅限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 ; 2.劳务报酬所得。 | 24万元以上 | 100分 |
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及申请时均具备与申请积分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同时具备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资格的,只能以一家企业的身份资格积分,不叠加计分。 3.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不予计算。 4. 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以企业纳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5.最近3个年度指2014-2016年。 |
20.2万-24万元 | 90分 | ||||
15.7万-20.2万元 | 80分 | ||||
11.2万-15.7万元 | 70分 | ||||
9.4万-11.2万元 | 60分 | ||||
7.6万-9.4万元 | 5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 150万元以上 | 150万元积50分,每增加30万元积10分,以30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
30万元以上
| 30万元积50分,每增加6万元积10分,以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 15万元以上 | 15万元积50分,每增加3万元积10分,以3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参保情况 | 深圳市参保情况 |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 每满一年积3分。 | 1.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计算。 2.少儿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 ||||
年龄情况 | 实际年龄情况 | 18-35周岁 | 5分 |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 |
35-40周岁 | 无加减分 | ||||
40-45周岁 | 从40周岁起减分,每增长1岁减2分。 | ||||
奖励加分 | 申办类型 | 单位申办,最近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2年以上 | 10分 |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 |
减分 | 不良诚信记录 |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 经查询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40分。 | 由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系统中查询。 |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才引进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2、纳税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3、政策性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居住社保迁户(新增)
《规定》新辟了“居住社保”入户渠道: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
序号 | 工种代码 | 工种名称 | 等级要求 |
1 | 03-048 | 制冷设备维修工 | 中级以上 |
2 | 03-126 | 服装设计定制工 | 高级以上 |
3 | 03-804 | 眼镜定配工 | 高级以上 |
4 | 03-805 |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 高级以上 |
5 | 09-015 | 钳工 | 中级以上 |
6 | 09-018 | 车工 | 中级以上 |
7 | 09-019 | 铣工 | 中级以上 |
8 | 09-024 | 电切削工(电火花机操作工) | 高级以上 |
9 | 09-024 | 电切削工(线切割机操作工) | 高级以上 |
10 | 09-030 | 电工 | 中级以上 |
11 | 09-033 | 电焊工 | 中级以上 |
12 | 09-037 | 无损检测员 | 高级以上 |
13 | 09-041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高级以上 |
14 | 09-801 | 数控铣床操作工 | 高级以上 |
15 | 09-802 | 数控车床工 | 高级以上 |
16 | 09-803 |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电气) | 中级以上 |
17 | 11-004 | 燃料集控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18 | 11-006 |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19 | 11-007 | 输煤机械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20 | 11-008 | 燃料化验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21 | 11-011 |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22 | 11-016 | 锅炉运行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23 | 11-017 | 锅炉本体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24 | 11-018 | 锅炉辅机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25 | 11-025 |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26 | 11-026 |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27 | 11-029 |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28 | 11-032 | 电气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29 | 11-034 | 集控值班员(电力) | 高级以上 |
30 | 11-035 | 电机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1 | 11-036 | 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2 | 11-037 |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3 | 11-038 | 热工程控保护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4 | 11-055 | 变电检修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5 | 11-057 | 电气试验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6 | 11-059 | 继电保护工(电力) | 高级以上 |
37 | 13-015 | 测量放线工 | 高级以上 |
38 | 13-036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中级以上 |
39 | 13-054 | 净水工 | 高级以上 |
40 | 13-055 | 水质检验工 | 高级以上 |
41 | 13-107 |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 高级以上 |
42 | 13-108 | 管工(燃气管网工) | 高级以上 |
43 | 13-213 | 精细木工 | 高级以上 |
44 | 13-214 | 家具手工木工 | 高级以上 |
45 | 17-381 | 服装裁剪工 | 高级以上 |
46 | 17-382 | 服装缝纫工 | 高级以上 |
47 | 18-379 |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 高级以上 |
48 | 18-400 | 塑料注塑工 | 高级以上 |
49 | 18-807 | 钟(表)成品装配工(手表装配工) | 高级以上 |
50 | 20-001 | 汽车驾驶员(A牌) | 高级以上 |
51 | 20-017 | 汽车维修工 | 中级以上 |
52 | 20-021 | 汽车维修电工 | 中级以上 |
53 | 20-022 | 汽车维修漆工 | 高级以上 |
54 | 20-024 | 汽车维修钣金工 | 高级以上 |
55 | 21-051 | 光通信机务员 | 高级以上 |
56 | 21-057 |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高级以上 |
57 | 29-007 | 电脑照排工 | 高级以上 |
58 | 30-029 | 化学检验工 | 高级以上 |
59 | 30-242 | 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检验) | 高级以上 |
60 | 30-243 | 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检验) | 高级以上 |
61 | 30-245 | 食品检验工(啤酒检验) | 高级以上 |
62 | 33-089 | 微生物检定工 | 高级以上 |
63 | 33-199 | 药物制剂工 | 高级以上 |
64 | 34-006 | 中药调剂员 | 高级以上 |
65 | 36-007 | 电子仪器仪表检定修理工 | 高级以上 |
66 | 36-018 |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 高级以上 |
67 | 36-064 |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 高级以上 |
68 | 36-322 | 电子元器件检验员 | 高级以上 |
69 | 36-805 | 激光机装调工 | 高级以上 |
70 | 37-002 | 船体冷加工 | 高级以上 |
71 | 37-010 | 船舶电工 | 高级以上 |
72 | 37-051 | 船舶焊工 | 高级以上 |
73 | 37-052 | 船舶铆工 | 高级以上 |
74 | 37-053 | 船舶起重工 | 高级以上 |
75 | 40-036 | 输气工 | 高级以上 |
76 | 46-006 | 中式烹调师 | 高级以上 |
77 | 46-008 | 中式面点师 | 高级以上 |
78 | 46-101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高级以上 |
79 | 46-204 | 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 | 高级以上 |
80 | 46-211 | 智能楼宇管理师(助理智能楼宇管理师) | 中级以上 |
81 | 46-224 | 数控程序员 | 高级以上 |
82 | 46-227 | 口腔修复工 | 高级以上 |
83 | 46-242 | 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 高级以上 |
84 | 42-805 | 电机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85 | 42-806 | 变电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86 | 42-807 | 电气试验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87 | 42-808 | 继电保护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88 | 42-809 | 热工仪表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89 | 42-810 |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90 | 42-811 | 热工程控保护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91 | 42-812 |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92 | 42-813 |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93 | 42-815 | 柴油机检修工(核电) | 高级以上 |
94 | 90-034 | 三维CAD设计 | 专项能力三级 |
95 | 90-037 | 计算机直接制版 | 专项能力三级 |
96 | 90-049 | 运动控制系统设计与管理 | 专项能力三级 |
97 | 90-051 | 过程控制系统设计与管理 | 专项能力三级 |
98 | 90-052 | 气动与液压系统管理与设计 | 专项能力三级 |
99 | 90-054 | 工业以太网系统设计与管理 | 专项能力三级 |
100 | 90-055 | 工业控制网络集成设计与管理 | 专项能力三级 |
101 | 90-061 | 嵌入式系统设计与开发 | 专项能力三级 |
102 | 90-053 | 工业机器人设计与管理 | 专项能力三、二级 |
103 | 03-127 | 眼镜验光员 | 技师以上 |
104 | 13-084 | 绿化工 | 技师以上 |
105 | 22-801 | 美工师 | 技师以上 |
106 | 36-327 |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路由与交换) | 技师以上 |
107 | 46-010 | 美发师 | 技师以上 |
108 | 46-012 | 美容师 | 技师以上 |
109 | 46-013 | 按摩师 | 技师以上 |
110 | 46-100 | 保安员 | 技师以上 |
111 | 46-235 | 形象设计师 | 技师以上 |
112 | 46-544 | 宝玉石检验员 | 技师以上 |
113 | 51-000 | 物流师 | 技师以上 |
114 | 90-203 | 供应链管理 | 专项能力二级 |
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2017)
序号 | 名称 | 对应等级 | 序号 | 名称 | 对应等级 |
1 | 监理工程师 | 中级 | 16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中级 |
2 | 房地产估价师 | 中级 | 17 | 一、二级建造师 | 中级 |
3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中级 | 18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中级 |
4 | 执业药师 | 中级 | 19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中级 |
5 | 注册建筑师 | 中级 | 20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中级 |
6 | 造价工程师 | 中级 | 21 |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中级 |
7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 中级 | 22 |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 | 中级 |
8 | 注册税务师 | 中级 | 23 |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中级 |
9 | 拍卖师 | 中级 | 24 |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 | 中级 |
10 | 企业顾问 | 25 | 注册验船师 | A、B级对应中级;C、D级对应初级 | |
中级 | |||||
11 |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 中级 | 26 | 注册测绘师 | 中级 |
12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中级 | 27 |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中级 |
13 | 矿产储量评估师 | 中级 | 28 | 外销员(助理国际商务师)、 | 分别对应初、中级 |
国际商务师 | |||||
14 | 矿业权评估师 | 中级 | 29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 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 |
15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中级 | 30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 |
31 | 价格鉴证师 | 中级 | 44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中级 |
32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中级 | 45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中级 |
33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 中级 | 46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中级 |
34 | 房地产经纪人 | 中级 | 47 | 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 | 中级 |
35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中级 | 48 | 物业管理师 | 中级 |
36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 | 49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 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 |
37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中级 | 50 | 注册计量师 | 一级对应中级;二级对应初级 |
38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级 | 51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 | 分别对应初、中级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
39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级 | 52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分别对应初、中级 |
社会工作师 | |||||
40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中级 | 53 |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 | 中级 |
41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中级 | 54 |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 分别对应初、中级 |
42 | 注册会计师 | 中级 | 55 | 法律职业资格 | 中级 |
43 | 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 | 分别对应初、中、高级 | 56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高级对应高级;一级对应中级;二级对应初级 |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全文)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在职人才引进说明:
人才引进的条件:
1、身体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3、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符合在职人才引进申办条件,具体请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
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条件
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我局目前正对我市人才引进政策进行修订,新的人才引进政策拟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发布。在新的人才引进政策发布之前,仍按现行人才引进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
特此提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6日
来源:市人社局网站
关于2016年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截止时间和2017年业务申报开办时间的温馨提示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我局对《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及其配套文件《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4〕15号)进行了修订,新政策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深人社规〔2012〕3号、深府办函〔2013〕37号、深人社规〔2014〕15号等文件文同时废止。新政策出台实施后,将进一步简化人才引进申办材料,优化申办流程,提高引进效率。为确保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8日进行升级改造。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业务申报截止时间及相关事项
2016年度人才引进业务申报于2016年12月31日下午5点截止。人才引进系统升级改造期间,停止在职人才引进和应届毕业生接收业务信息申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询信息、打印表格,但不能申报和修改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含毕业生报到)照常进行。2016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并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信息(仅进行测评未提交的信息不予纳入),按2016年政策和2016年度业务指南办理。请关注每份材料上标明的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2016年度最后一批在职人才信息和预审结果反馈将于2017年1月3日至11日公示。
二、2017年度业务申报开办时间及相关事项
2017年度人才引进业务申报将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10点开办,用人单位需进行年度初始化后申报业务。2017年1月1日之后申报的信息(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测评但未正式申报及申报后需要撤回修改信息的),按2017年政策和2017年度业务指南办理。2017年政策将于近期发布,2017年度业务指南将于2017年度业务申报开办前发布。
特此通知提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