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骗保责任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骗保行为,《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八种情形:
(一)通过虚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
(八)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上述八种情形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行为纳入查处范围。《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