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如何区分事实错误与事实不清?
事实错误,本质上是指: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符(主观与客观不同或相反即为错误),实际上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同或相反。
事实不清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达不到对案件进行裁判所需要的事实清楚的程度。
事实错误是针对一个案件中的单项事实认定所作的评价,而事实不清是针对一个案件的全案基本事实认定所做的综合评价。
“事实错误”讨论事实结论的“对”与“错”;“事实不清”讨论事实结论的“有”和“无”。
认定事实错误后,如在案证据无法查明事实,即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难以补救,则发回重审,否则如可以查明基本事实,可以挽救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则可以不发回重审而直接按照查明的事实改判。
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