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 :2022-08-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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