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时间 :2024-0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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