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
依据 | |
条 件 | (一)经本市认定为工伤; (二)期满; (三)不申请评残或已由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包括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旧伤复发确认结论、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人结论、允许康复治疗结论、医疗依赖鉴定结论等); (四)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或者纳入我市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或者经部门确认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职工伤残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市工伤认定书;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保局各区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直属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0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二、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楼;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救济权利 | 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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