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给付对象 |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
受理条件(选填) | 1、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期届满; 3、已领取能力鉴定结论或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4、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
申请材料 | 1、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
法定 | 无 |
时限 | 60天 承诺时限(工作日) |
给付标准 |
|
办理部门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 直属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0楼; |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二、三楼; | |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 |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 |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 |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 |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 |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 |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 |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 |
南山、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各街道社保管理站。 | |
联系电话 | 福田分局工伤保险科:82978745 |
表格 |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1.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遭受工伤后的工伤待遇怎么保障?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2.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答:工伤医疗不可以使用医保卡,但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手续或现金支付后向社保部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 1、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向社会公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程序; 3、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还需先经深圳市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事中: 1、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核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自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 4、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事后: 1、自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 2、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 3、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有效。 | |
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
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职权名称 | 工伤待遇审核偿付 |
给付对象 |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条件 | 1、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医疗期届满; 3、已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4、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签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14、 特殊案件,还须提供经办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部门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 直属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0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二、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南山、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各街道社保管理站。 |
联系电话 | 福田分局工伤保险科:82978745 罗湖分局工伤保险科:82223884 南山分局工伤保险科:26520360 盐田分局工伤保险科:25357192 宝安分局工伤保险科:27757813 龙岗分局工伤保险科:28921510 分局工伤保险科:27405656 坪山分局工伤保险科:84135113 龙华分局工伤保险科:29102420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工伤待遇审核偿付之前需履行的职责有: 1、 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向社会公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程序; 3、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还需先经深圳市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事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工伤待遇审核偿付中需履行的职责有: 1、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核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自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 4、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事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工伤待遇审核偿付后需履行的职责有: 1、自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 2、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 3、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有效。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60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60个自然日 |
收费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否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