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各仲裁机构接待窗口应做好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再受理的释名和引导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9日
上海高院关于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全市各法院:
日前,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杜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就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裁审衔接问题达成备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就2014 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作出的有效裁决节、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庭
2014年9月18日
附:北京地区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的解决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