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编办,各区人事局、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深府〔2008〕205号,以下简称《办法》),使高层次专业人才在深安居乐业,现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有重点、分层次,分别由市、区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劳动部门(以下统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属企业的,其配偶就业由企业纳税登记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组织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配偶就业由人才所在单位隶属的市、区组织部门或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三)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属其他类型的,其配偶就业由市组织部门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二、解决方式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工作,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层次及其配偶的条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分别采取公务员选调,职员、雇员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等方式予以落实。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了解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双方提供多种形式的双向选择机会,促成就业。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通过以下方式统筹安排就业:
1.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在符合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指令性安排到我市机关或事业单位;
2.属其他人员的,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其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应聘市、区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或雇员岗位的,可直接安排聘用。
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就业问题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和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就业:
1.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指令性安排到我市机关或事业单位;
2.属其他人员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三)后备级人才配偶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就业:
1.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2.属其他人员的,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定向招聘。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非本市户籍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事业单位职员、雇员职位。
(五)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协助。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按照职责分工,向市、区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属于市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的,其就业协助申请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二)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解决方式予以落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需安排到我市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由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达接收任务;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接收单位应在接收任务下达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接收单位编制或职数已满的,可向同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下达专项编制或专用职数。
四、相关规定
(一)为接收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而下达的专项编制及专用职数,待接收单位出现空编或职数空缺时即予收回。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属在编公务员,需指令性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受我市公务员调入相关条件限制。
(三)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对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的就业,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仅予以提供一次协助。
(五)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对于拒不接收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协助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情况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汇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中共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