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
1.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的伤(亡)职工(包括已经参加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2.在深圳市生产经营、但注册地不在深圳市、且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伤(亡)职工。
申请主体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