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由于该规定对实习生的薪资水平、使用比例、适用范围都做了不少限制,各大媒体纷纷将其解读为实习生的“保护伞”。不少企业瞬间认为迎来了使用实习生的冬天,实际上,使用实习生真的有这么麻烦么?也不其然。 笔者认为,只要理清实习生的不同实习类型,相应履行对应的义务,实习生依然是我们企业新鲜血液输入的很好途径。 招聘和使用实习生,越来越成为许多企业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企业人才储备库的重要途径之一。按照通常的理解,使用实习生,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既能满足企业降低人力资源运营成本的目的,又能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何乐而不为?因而,这也往往是不少企业接受实习生实习的最直接动机。 不过,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不曾对这一特殊群体作过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往往直接将招用的在校学生,通通都称之为实习生。乍听上去,似乎也并无不可,但是,实质上,还是有失偏颇的。而这种偏颇往往会使得企业在使用实习生的过程中忽略了某些法律义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学生实习的类型形形色色,单纯在实习新规里头就将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区分了三类。很多企业的HR觉得晕头转向,搞不清楚自己企业使用的实习生属于哪一类,应当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因此,本人拟通过总结列举的方式,让大家对实习生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实习生,通常来说是在实践中学习的学生的统称,一般情况下,他们基本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六周岁,二是未的全日制学生。而企业使用实习生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三种,校企合作、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就业见习。 一、校企合作 所谓校企合作,顾名思义,就是学校和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帮助学生从理论能力到实践能力的转换,也大大弥补了企业的技工人才缺口,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双赢。 这里的学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一种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于后一种学校的学生与企业合作统一安排顶岗实习时,企业的义务与普通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是一样的,下文会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此处所指的校企合作方式,仅指前一种职业学校。在这种方式下,实习新规里面提到了三种实习模式,即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企业应当首先区分学生属于哪一类型的实习方式,其次才能确定本身的法律义务。这一类实习受实习新规的约束,企业应对照实习新规的有关条款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1 认识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这类实习,企业一般能够较好地进行区分。这些学生们进入企业后,并不直接参与正式工作,仅通过参观或观摩的方式初步了解工岗位的一般要求,熟悉日后的工作环境。一般时间很短,一两天左右即完成。 2 跟岗实习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这种方式下,企业应当在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前,与职业学校和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且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实习新规出现后,不少客户会问到我,说公司招用的学生本身不能独立完成业务,是否就可以算作跟岗学习?对此,企业应当把握两个问题: (1)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都是不能由学生自行选择的,因而,凡是学生非经学校安排,而自主应聘至企业实习的,都不符合跟岗学习的条件,都不属于跟岗学习。 (2)为了避免确认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的争议,企业最好在实习协议中明确学生的实习类型。 另外,企业在使用跟岗实习的学生时,还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查核学生的身份信息及年龄信息,拒绝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2)学生跟岗实习期间,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①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②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③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3 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这类实习的学生一般是高年级学生,即将毕业。他们进入企业后,可以直接在生产一线的多数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性劳动。因此,也是不少生产制造企业弥补用工缺口的重要途径。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学生顶岗实习给予了较大保护,根据实习新规,企业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2)企业应当会同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的顶岗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也就是说,并不是必须6个月,在合理的情况下,适当的延长或缩短都是可以的。 (3)企业应当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与职业学校和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实习协议内容,在跟岗实习协议的内容基础上,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4)企业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另外,企业在使用顶岗实习的学生时,还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查核学生的身份信息及年龄信息,拒绝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2)查实学生的就学信息,拒绝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3)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①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②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③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除了上述所列的情形以外,在校企合作的方式下,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实习,企业都应当遵守以下八个规定: (1)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该专人还应定期向职业学校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2)安排的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3)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4)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并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5)应确保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投保人是企业或学校可以约定,但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6)不得安排以下情形: ①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④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8)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企业应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二、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 所谓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顾名思义,就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等因素,自主在就业市场上寻求合适的实习单位。 1 顶岗实习 在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时,学生来自不同的学校,会导致企业需要对不同的学生进行不同的处理。 (1)学生来自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这类情况下,企业对于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比如协议内容、薪酬待遇、安全管理等等,均与校企合作方式下的顶岗实习类型的实习单位义务是一致的,并且这类顶岗实习的人数,与校企合作模式下顶岗实习的人数是要合并计算的,在合并统计的情况下,应符合实习新规所提到的人员比例要求。同时,由于学生不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前来实习,企业还应当确保学生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 (2)学生来自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 这类情况的实习,是不在实习新规的约束范围内,也就是说,企业在使用这类学生时,无需受到实习新规规定的约束。那么,是不是也同样意味着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呢?笔者认为,未必!高校的学生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也具备与企业建立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而,企业在使用过程中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那么,企业要避免这类劳动关系的认定,建议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只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但要求学生定期提供实习心得。 也就是说,公司在使用实习生时,应体现出与使用其他普通劳动者的区别所在,明确实习生的社会实践工作目的。这一点,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类似规定,但在2014年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有提到。该纪要第22条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 带薪实习 带薪实习是指在校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企业进行的实习活动,并通过为企业提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报酬,即我们常说的“勤工俭学”。 这类实习在性质上与来自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学生自主联系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活动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顶岗实习的实习心得或工作成果,是在学生的教学培养计划之内的,通俗来讲就是学生在实习完毕后需要由企业出具实习证明,提交学校以获得学分。而带薪实习,则是在学生的教学培养之外,即不占学生学分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也就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便如此,企业也不应当觉得使用起来就毫无用工风险。其实发生劳动争议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忽略学生身份转换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学生进入公司实习时,尚未毕业,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学生拿到了毕业证,但公司对学生的用工管理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而,学生事后可能会向公司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与法定标准的差额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企业要避免这类风险,应当时刻留意学生的毕业时间,并在学生毕业前确定是否继续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按照正常入职重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学生发生工伤而引发的争议。 由于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企业与学生之间基于双方的雇佣关系,企业应当为此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这类责任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将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负担更重。那么,企业要避免这类风险,就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学生的安全管理意识,并为学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担或减轻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严格来说,这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校学生实习还是有所区别的。 现阶段所提到的就业见习,主要依据的是2009年4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委共同制定的《“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且根据该计划的规定,见习之前,要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那么,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区分就业见习和其他实习类型时,就应当着重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企业自身属于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二是与学生签订了就业见习协议;三是学生暂未正式就业。 另外,企业还需特别留意见习期限。学生的见习时间一般约定在3-12个月之间。在该期间内,学生和企业可以不适用劳动法规,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一旦企业在期间内或到期后愿意继续录用该学生作为正式员工,则该见习时间要作为学生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在使用实习生时,认真留意学生的身份,分清不同类型,就能清楚地把握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让他们为企业培养新生力量做出贡献。当然,这群活力四射的年轻人,也必将成为企业日后的中坚力量。 附:法规链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 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 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