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诸如办事需“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样的“奇葩证明”屡见报端,引发民众的强烈共鸣,甚至总理也痛斥:“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切实解决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公安部会同12个部门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参与《意见(征求意见稿)》和《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的12家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具体分为四大类:
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四是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做好《意见》出台后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提出相应要求:第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措施衔接,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当。
第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第三,对公安派出所应当或者可以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能证明不再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证明不再开具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6类不属于派出所法定职责,根据情形分别应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的事项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部门申领的。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9类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