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由于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人身、人事、工资等特殊法律关系,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些材料或者档案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客观上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以证明案件事实,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