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的管理者。
(六)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七)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