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9月1日起实行。
根据《规程》,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参保人需要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从转出到转入需45个工作日。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接到申请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有欠费的须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