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1.5%。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20%,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每月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参保时要如实申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对于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一)工伤期(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工伤治疗期(含康复治疗期)所需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3、经核准后的市外转诊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因工致残
(一) 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1~4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可享受安家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路途有关费用(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市外户籍的伤残职工经本人申请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可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并按照其应享受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的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5、14、13、12个月。
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1.5%。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20%,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每月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参保时要如实申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社保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对于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一)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工伤治疗期(含康复治疗期)所需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3、经核准后的市外转诊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因工致残
(一) 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1~4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可享受安家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路途有关费用(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市外户籍的伤残职工经本人申请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可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并按照其应享受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的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5、14、13、12个月。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27 | 本人工资*90% |
二级 | 本人工资*25 | 本人工资*85% |
三级 | 本人工资*23 | 本人工资*80% |
四级 | 本人工资*21 | 本人工资*75% |
(二) 5-6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18 |
六级 | 本人工资*16 |
(三) 7-10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13 |
八级 | 本人工资*11 |
九级 | 本人工资*9 |
十级 | 本人工资*7 |
三、因工死亡的
(1)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令)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