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办理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等资料。
因此,在通过商业保险报销后,未报销部分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凭据及明细到参保所属工伤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