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调解裁审对接 构建和谐
——广西防城港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12-21 13:37:17
核心提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关乎社会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近五年全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对策、建议,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白皮书,报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及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为规范劳动行为提供决策参考。
一、收案数量、类型及结案方式
1.收案数量。2011年至2016年前三季度,防城港市法院分别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件、62件、486件,169件、611件、253件。劳动争议案件数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不断加大,由2011年、2012年的0.95%、1.55%上升到2013年、2015年的9.99%、7.09%。
2.案件类型。2011年至2016年1-9月,防城港市法院受理的1614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744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503件、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148件,无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保险案件。(见图一)
3.结案方式。从一审的结案方式来看,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大多数,分别为66.13%、12.44%;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比例为19.61%,还有另外少量的驳回起诉及移送方式结案的案件。高调撤率和劳动争议群体性收案有很大的关联性,一个案件调解,能够促进全部案件调解,一撤即全撤的效果。(见图二)
二、劳动争议案件特点
1.案件类型以追索劳动报酬为主。2011年至2016年1-9月,防城港市法院共受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744件,占收案数的46.09%,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占收案数的31.3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占收案数的9.17%。
2.群体性劳动争议规模逐渐扩大。三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井喷式的增长趋势,2013年、2015年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分别有2宗402件、2宗513件,分别占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的82.72%、83.96%。
3.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呈现多元化。近几年来,防城港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因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工资报酬、加班费、保险、
4.劳动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化。一般而言,到法院来起诉的原告往往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这些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和单位进入诉讼之前,就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冲突升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高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1.受经济结构和体制转型的影响。近年来,随着防城港市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国有、集体企事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裁减了富余人员,未能妥善处理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下岗或待岗人员,导致引发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
2.部分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劳动密集型企业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偏低,近年来,防城港市经济发展因为原材料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效率不高,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困局,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群体性争议。
3.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不断理性化。随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视,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普法宣传力度逐年加大,劳动者的理性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所增强,更加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劳动争议处理的不断理性化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增加。
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1.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合法、规范用工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成为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源。
2.劳动者维权意识仍有欠缺。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对其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有效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片面理解,诉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劳动者缺乏诚信,恶意诉讼。
3.出现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大。近两年来,劳动纠纷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例如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效力;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现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付工伤待遇;预告解除期满后单位认可劳动者继续上班的性质;用人单位以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等书面文件向法院起诉要求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4.法律适用上掌握不一。现行法律规定的不统一,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5.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周期过长。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都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付程序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行政给付或工伤赔偿四个程序。从劳动关系的确认到最终拿到工伤保险赔偿待遇,劳动者就要在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
五、防范劳动争议的对策建议
1.明确审判思路,完善应对机制
一是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一定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突出的位置。对那些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二是保护弱者的原则。劳动法将劳动关系当事人视为强弱有别的主体,偏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劳动法立法宗旨。在实体上,应准确把握劳动法的精神,贯彻保护弱者原则,以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
三是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在适用法律规定时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不能简单、机械地判决,避免判决结果的落空和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坚持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2.注重调解工作,促进案件和谐解决
由于我国的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易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对不合理的解雇、
3.建立裁审对接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部门,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就会导致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裁审分立,因此,必须在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之间建立裁审对接机制,促进仲裁与审判的有机衔接。一是建立仲裁与审判的交流平台,针对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快、法律规范滞后的特点,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难免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产生分歧或掌握标准不统一,所以要对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新的劳动
4.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早在1997年我国制定的《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即: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虽然至今已出台有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但仍未形成完善的劳动法体系,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劳动立法滞后于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应当加快劳动立法速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法体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加强法制
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源头在于部分企业严格守法意识不强、劳动者法律素质不高,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主动宣传,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咨询服务、法律宣讲、法制讲座等活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参与诉讼。
(课题组成员:蒙志相 李启宁 栾彩云 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