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在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也被设定为深圳人才日。条例提出一系列创新性举措,旨在破除制约人才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深圳打造成为人才干事的沃土。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零门槛”
在入户和申请居住证方面,高层次人才将不设门槛。条例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与现行相比,此项规定作出两方面改变:一是取消了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二是改变了目前高层次人才配偶入户需要以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为前提的规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暂保留原岗位等级
为促进科研人才的双向流动,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用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
设立“人才伯乐奖”
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倡导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为深圳市人才日。条例还规定,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
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方面,条例规定,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科研人员的奖励,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递延或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向职务发明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报酬、给予奖励。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约定的按政府的规定执行。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科研人员相对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可以更好保护科研人员的权益,达到激励科研人员的目的。
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激励机制方面,条例还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