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孙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检验员,近期因产品滞销,公司决定将孙某等一批具有一定公关能力的员工调整到销售部上班。为此,公司人事主管向孙某等人作了口头通知,还说若不服从,就解除合同。
【点评】该公司无权擅自调整员工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里的协商一致,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企业有权调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临时协商一致。
本案中,服装公司未与孙某协商,强行把孙某调整到销售部,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无效。如果因此而导致孙某提出解约,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孙某因拒绝调岗而被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