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职工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和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建立,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可以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