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
2、在上一年度内,用人单位已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并购买社会保险。;
申请材料
1 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 残疾职工每月工资表
3 残疾职工缴交清单
4 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 《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6 《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级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批部门;申请人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告知补齐;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查。 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申请单位残疾人数较多(50人以上)或存在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况、无法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办理时限可延长至41个工作日。
4.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
设定依据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咨询电话
86273996(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