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年轻过,学生时代谁不是上课盼下课,下课盼放学,放学盼放假?然鹅,现在作为一名苦逼的上班族,一个月到头,大概只盼望发工资的那一天了。但是公司发薪日各有差异,为什么有人5号、15号就发工资了,有的却到要20号甚至每月的最后一天呢?
实际上,民间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可以由此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不同发薪时间段,对应不同企业,我们把发薪日分为三个时间段。
A类/10号以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
B类/10-15号: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C类/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密集型公司。
10号前发工资多为高大上的好企业
一般来说每月5号至10号之间就发工资的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国企,这类企业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仅仅是高薪,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也基本都会有。还有一点就是如果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这类企业一般各方面都实力雄厚,多数人挤破头想进!所以不需要靠押工资的形式来留住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钱,任性!
每月10-15日发工资的公司大多数制度较为健全
一般这个时间发薪的公司虽然可能没有第一类公司那么大规模,但也差不到哪儿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至于双休、节假日和一些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
15号发工资一般中小型企业居多
一般15号以后发工资的多数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用工资圈住员工…毕竟押了大半个月工资呢~想要离职走人,还是得掂量掂量!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员工稳定性较差、流动频繁,企业主只好出此下策…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小企业常年没有固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甚至不会付加班费和安排调休,更别说什么五险一金之类的社会保障了…
当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也有一些情况特殊的公司原本就是月末发钱。你觉得这个说法靠谱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是怎么说的吧!
赞成派
@佳人不足兮:某国企,10号准时发,遇到周末就提前到周五发哈哈!
@TianMi田蜜:我们公司20号发,就是为了多押点工资,怕员工走了,我们公司一共7个人!
@小莉莉:我觉得这个还是有点道理的,身边的朋友很多都是15号发工资,待遇什么的也还好,主要是能按时发工资。
反对派
@小柯:私营企业,每月15号发本月的工资!
@路人ABCD甲乙丙丁:我们每个月哪天是最后一天就哪天发,发的还是上个月的。说出来,你可能不信,我们是大企业…
@龙爷观曰:省属国企,从8号到10号到12号到18号,一年也是比一年厉害了。
扎心派
@万阳:哪天发工资,不重要。重要的是发放及时,足额就是好公司!
@心雨冲咖啡:我也是5号发工资。不过是发上上个月的工资…
@aijiahou1968:我们老板哪天高兴哪天发,但问题是他往往是每天都不高兴!
其实几号发工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拖欠、要透明、讲信用!但是如果真的遇见拖欠工资或者乱扣乱罚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其工资。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给企业工作: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除了拖欠工资,以下违扣工资的情况也是我们应该知道的!
毕竟关乎切身利益~
请假扣3倍工资违法: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迟到单位扣工资违法: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那么迟到可以扣工资吗?迟到工资是否合法呢?
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