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员工出工伤单位负全责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老刘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他于2015年9月入职一家建筑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老刘书面写明要求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他。
2016年1月,老刘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费2万多元。后经有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随后老刘被鉴定为9级伤残,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给老刘缴纳社保费,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愿支付,老刘将用人单位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老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万多元。公司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当初并非不愿为老刘缴纳社保费,是因为劳动者书面要求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的。但经法院审理,最终维持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