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广东省人社厅官网
发布日期:2018-10-08
实施日期:2018-11-01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8〕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参保缴费的通知 http://www.gdhrss.gov.cn/zcfgk/20181008/14281.html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
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
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但是,根据最新发布粤人社规〔2018〕9号文《通知》,之前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这就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此前,广东省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
新通知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去参保,以免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自己的养老权益受到损害。
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领取待遇年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以下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经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一)现为本省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五)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政策适用范围:
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政策适用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为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经我省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
政策适用范围: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参保条件: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