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