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2017年3月29日民政局(人力资源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经费的发放标准,根据2013年8月发布的《龙华新区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社〔2013〕17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协会或具有行业性质的全区性社会团体资助3万元。
第三条 在某一领域发挥引领作用的全区性社会团体、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人民团体推动成立或作为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办事处一级具有行业性质的社区社会团体资助2万元。
第四条 在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学、灾害救助等领域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资助1万元,其他社会团体资助5000元。以上资助需拟任主要负责人具备三次以上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方面的相关或参与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公益活动的经历。
第五条 同一家组织只能获得一次初创资助。对同一机构或自然人发起成立多家社会团体,没有实质性社会服务,涉嫌套取初创支持经费的,可不予资助。
第六条 本细则由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