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报讯(记者 林清容)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简称《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中,将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剔除禁养烈性犬目录,要求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并植入电子身份标识,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等可以实施安乐死。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由于部分养犬人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出现了大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近年来,深圳市养犬主管部门每年收到多起因养犬扰民、伤害等的投诉,原有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难以满足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重新制定了犬只目录,禁养烈性犬共有25种,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等,许多城中村本地居民饲养比较多的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被剔除。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售卖市场、宠物经营机构对于留置超过七天且未售出的犬只,应当办理临时养犬登记证。
对于准予登记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收取费用。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犬只姓名、年龄、照片、养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免疫情况等。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文明养犬制度,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养犬人不得乱扔犬只尸体。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对弃养犬、被没收的犬只及无主犬的管理作了规定。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要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或没收的犬只、收容的流浪犬、丢失犬、遗弃犬,以及单位或个人移送的流浪犬、无主犬,并提供犬只饲养、、免疫、办证等服务。市民在经过检疫、登记办证、缴纳费用的前提下从犬只收治中心领养无主健康犬只。
犬只收治中心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制订专门的工作规范,并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及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中心内设犬只安乐室。对于五种情况的犬只可实施无痛安乐,分别是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对于《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4号城管大厦西座507室付小勇收,联系电话:83072910(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czf@cgj.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