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范围认定

时间 :2020-07-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 :
根据双方描述可以看出该岗位并非属于技术开发的敏感部门,虽然浙江某互联网公司陈述该岗位为人脸识别项目的重要一环,揣某宇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人脸识别的核心技术及公司商业秘密等,但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浙江某互联网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揣某宇接触了何种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揣某宇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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