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时间内,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需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