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种情形,单位应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