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提供包吃包住的成本可以作为已支付的部分工资吗?
答:不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包吃包住是指单位提供食宿且无需员工承担费用的情形,应视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等同于已支付的工资。当然,在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的前提下,经员工同意,单位已提供食宿的,可在员工的工资中适当扣除食宿费用,但单位不能强制员工在单位吃住并扣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