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2020年12月)

时间 :2020-12-31 来源: 浏览 :
将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没收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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