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留用有了新变化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表示,对于“新解释”的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风险。在此条规定中,“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夏湧律师认为,劳动者留用,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如此表述,显然是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以往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双方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现在“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是不是可以看成前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留用,只要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双方就自然而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年以内,当事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则形成无固定劳动关系?
夏湧律师尚存疑:如此情形,是不是留用的劳动者不再具有讨双倍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