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签订三份协议 ,不许举报公司违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这样做,员工有权依据《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则可以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贾逸辰(化名)在职期间,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他离职时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又以较低的标准进行缴纳。尽管这样,公司还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与他约定:离职经济补偿可以多给一点,前提是他不得举报公司少缴社保、公积金等事实,否则,须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事后,贾逸辰投诉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公司以其违约为由索赔360多万元。本案历经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之后,4月10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贾逸辰说,他2011年5月10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其担任销售总监职务。此后,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4日,他从公司离职。
“离职当天,我们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因我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务纠纷,互相不得损坏对方声誉。”贾逸辰说,2017年6月9日,公司又与他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贾逸辰在职时月平均工资2.5万元,公司已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5.9万元。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进行如下约定:
一是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补缴社保及公积金费用,贾逸辰撤消此前的申诉。公司额外支付贾逸辰97.9万元,贾逸辰与公司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是双方恪守保密义务,本协议签署后不向任何第三人诋毁、诽谤或批评对方。自合同解除日起1年内,贾逸辰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三是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不实,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补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其中,违约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予以补足。
“公司这次补缴社保、公积金,参照的月工资标准是7000元,还占不到他实际工资的1/3。”贾逸辰说,尽管公司仍未达到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标准,但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他如果投诉公司将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贾逸辰说,他在入职公司前已创办一家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15日,公司与该企业签订管理咨询合同书,约定公司在接受服务后向该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
公司把额外支付给贾逸辰的97.9万元汇到该企业账上。对此,公司称该咨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签署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该款项上的税款。贾逸辰则予以否认,称咨询合同书中的款项并非协议书中的补偿,但他无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