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稽核部门工作方式?
答:我局稽核部门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案件来源主要包括投诉举报件、日常主动巡查件,突发性事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等。
全市性社会保险专项检查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由市局稽核处统一部署,市局稽核处、分局稽核科、站三级参与。
我市社会保险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据?
答:社保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社会保险稽核。
社保机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等劳动保障法规的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监察,对行政管理
对象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法行为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主体和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特征。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其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其目的是通过查处瞒报、欠缴、冒领等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利益。
社会保险稽核的内容和作用包括哪些?
答:(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