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 :2022-08-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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