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

时间 :2025-04-17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 :
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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