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一、个人所得中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免税项目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6.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纳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税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⑨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⑩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⑾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18、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车、阉禽畜、横水渡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教育事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我国人民精神文明和基本素质的提高,对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事业的高尚行为,应当给予鼓励。
公益事业,如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对其捐赠也应给予支持。因此,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应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当给予扣除。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款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那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五、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减税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中1、2两项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