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员工可索赔可解约
陈女士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相应地,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陈女士离职后在半年内一直在履行自己担负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想知道,她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点评】陈女士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女士遇到的情形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相吻合,其可以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在解除协议时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已经履行的半年的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