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类(一)
1、问:哪些伤(亡)职工可向局申请工伤认定?
答:(1)在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
(2)注册地不在深圳,但在深圳生产经营,而且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不予受理,受伤职工或直属亲属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问: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1)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职工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受伤害的职工或者他(她)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要在1年内申请。
3、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在社保局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存在的材料(比如工作证、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同事的证明等);没参保职工还要提供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查询、打印);
(3)首次就诊病历本(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复印件(单位盖章);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词(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如果是交通事故伤害的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8)如果是暴力伤害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其他材料(详见社保局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4、问: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注意什么?
答:(1)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如果填错了需要改正,要在改正的地方按指模;
(3)在写事故伤害经过时,事故的发生时间应具体到几点几分;
(4)申请事项栏除了签字以外还要按指模;
(5)诊断时间填写第一次就诊的时间。
5、问:死亡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答:死亡证明包括死亡通知书、或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报告卡、或法医死亡证明等。
工伤类(二)
6、问:哪些伤(亡)职工可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补偿?
答: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2)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3)医疗终结期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做出伤残鉴定结论。
7、问:申请工伤补偿,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格在社保局领);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书》;
(3)工伤职工的委托书、用人单位的授权书(双方共同到场办理的不需要提供);
(4)工伤医疗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验原件);
(6)医疗费用发票收据原件(医院盖章);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8)鉴定后有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在深圳开户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提供借记卡的,要附银行盖章的流水单或账户证明);
(9)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或第三人伤害的,要提供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盖法院生效章)或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清单或未赔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其他材料(详见社保局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8、问: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3)单位离职证明原件(注明离职及停保时间,单位盖章);
(4)员工在深圳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提供借记卡的,要附银行盖章的流水单或账户证明)。
9、问:《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的事故编号该如何填写?
答:事故编号要按照《工伤认定书》右上角的编号(格式为NO.XXXXXXXX)填写。
10、问:《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中的“工伤员工或亲属意见”该如何填写?
答:要写明各项待遇是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还要写清楚是不是委托了单位经办人来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11、问:哪些工伤医疗费用是不能在社保局报销的?
答:(1)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不是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3)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外治疗发生的费用(急诊抢救费用除外);
(4)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5)超出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的费用;
(6)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费用。
12、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应注意什么?
答:每张发票(包括门诊、住院)都要有与它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13、问:领取工伤待遇的银行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领取工伤待遇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在深圳开户的(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除外)。
14、问:工伤职工能否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原则上工伤职工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伤情较轻的,在伤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类(三)
1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和标准?
答: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16、工伤保险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有哪几种?
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告(下调工伤保险费率)》(http://www.szsi.gov.cn/sbjxxgk/tzgg/simtgg/201206/t20120612_2251983.htm),自2012年7月1日起,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20%,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其中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第二类、第三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17、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规定,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分类如下: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18、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0、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工伤待遇越高。
21、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2、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3、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4、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更换、维修核准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4)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5)深圳市工伤职工购置(安装/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6)检查结果(原件/复印件)
25、是否需要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6、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27、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8、一次性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9、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30、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1、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2、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