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重要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 
依据  | |
条 件  |     在我市参保企业正常参保的员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二、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三、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四、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五、港澳台外籍人员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  | 
申请受理机关  | 企业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部门 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1、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业务)变更申请表》;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行政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员工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 
行政职权编码  | 30905100469558324813440300  | 
所属上级事项  |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  | 
条件  | 在我市参保企业正常参保的员工。  | 
审批对象  | 在我市参保企业正常参保的员工。  | 
申请材料  | 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簿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证明; 5、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二、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证明; 3、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非深户改深户,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与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深户改非深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港澳台外籍人员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 1、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进入中国境内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证明  | 
办理部门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 厦二、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 
联系电话  | 12333  | 
服务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可在单位网上系统打印或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相关职责要求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业务除外)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业务除外)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业务除外)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审批程序  | 1、填写表格 ;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企业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