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大兴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张女士入职某公司做管理人员,双方签订合同。但工资待遇未在合同中体现,双方口头约定张女士年薪不低于10万元,原则上每月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4000元,年底再一次性付清,年薪包括其他绩效奖金、加班工资、保密费等。
2011年10月9日,公司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时与公司发生分歧。公司认为应以每月4000元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张女士则认为应以年薪10万元作为计算标准,且应补齐公司欠发的年薪工资。协商未果,张女士便申请维权。案件历时两年诉讼,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公司给付张女士拖欠的年薪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张女士每月实发工资4000元为基数,还是以公司规定年薪不低于10万元为标准。
根据法院审理,可以看出公司与张女士在约定有关工资报酬的年薪制上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虽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基本工资制度,但其公司制度里有关于管理岗位的工资年薪的约定,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承诺年底一次性付清,而且年薪包括其他绩效奖金、加班工资、保密费。但是,年薪制中除去每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4000元后剩下的到底应该怎样发放,公司却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方案,所以,最后张女士按照年薪标准计算得到了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