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基数】模糊补偿基数惹争议 单位最终补偿八万元

时间 :2015-01-08 来源: 浏览 :
2003年7月,张女士入职某公司做管理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待遇未在合同中体现,双方口头约定张女士年薪不低于10万元,原则上每月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4000元,年底再一次性付清,年薪包括其他绩效奖金、加班工资、保密费等。   2011年10月9日,公司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时与公司发生分歧。公司认为应以每月4000元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张女士则认为应以年薪10万元作为计算标准,且应补齐公司欠发的年薪工资。协商未果,张女士便申请维权。案件历时两年诉讼,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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