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依约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付出代价

时间 :2015-01-08 来源: 浏览 :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某总公司与刘某等7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上旬,单位要求他们解除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然后与总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7名职工不同意。   2013年11月21日,单位给他们送达了《培训通知书》,要求进行一年的待岗培训,待遇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名职工认为总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拒绝。7人向工会求助,下派调解中心委托律师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