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某总公司与刘某等7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3年11月上旬,单位要求他们解除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然后与总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7名职工不同意。
2013年11月21日,单位给他们送达了《通知书》,要求进行一年的待岗培训,待遇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名职工认为总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拒绝。7人向工会求助,下派调解中心委托律师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7位职工与单位自愿达成协议:获赔50万元,解除。
案件评析:
调解中心委托的律师调解员是此次劳动纠纷案件中为此案调解的主导人。
在这次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深入分析7名职工的证据材料,跟他们多次核实证据,根据职工草拟的书面调解内容,逐项跟每个人仔细核对,帮助他们分析调解的条件,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解释,分析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条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次群体性劳动纠纷,在经过3个月时间后终于能够和解,缘于工会律师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当面交流。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重点就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关键环节进行仔细周密的分析、调查、核实,找准发生纠纷的症结,找出调解争议的法律法规和理论依据,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