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石景山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25日,贺某被某包装公司聘用。工作7年间,曾数次签订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7月14日,贺某上班时突发疾病,后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肌桥,并要求住院治疗,但需交8万元住院押金。贺某因无钱住院治疗,便请求调整工作岗位,但未获同意。接着他提交《病假申请书》请求休假治疗。
2013年11月底,公司让正在休病假的贺某交病假条,他拿不出。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以旷工为由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贺某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包装公司向贺某支付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包装公司以贺某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对此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于是,公司提供了2008年1月1日单位实施的《员工手册》和《员工手册签收声明》。前者载明员工如有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的严重缺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受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处分。后者证实包装公司已将员工手册内容告知贺某。
然而通过质证发现,公司签收声明证实告知贺某内容的《员工手册》是2006年的版本,该版本中没有旷工解除合同的内容,而2008年版本《员工手册》却没向贺某公示,所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应向贺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